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主体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类别 住房保障
承办机构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各委托贷款银行网点
共同实施部门 无
服务对象 缴存职工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为贷款受理环节时限
投诉电话 0546-12329
咨询电话 0546-12329
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
是否可网上办理 仅窗口办理
是否开通网上预约 否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网址:http://www.dygjj.gov.cn/
办理条件
贷款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并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账户余额不少于6个月缴存额;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3)有合法的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房产证、契税完税证等;
(4)已交足首付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30%;购买二套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5)房屋套数和套型符合规定(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型和面积不受限制;购买二套改善性住房,除别墅外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6)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规定(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一年;已经使用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合并计算);
(7)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购买商品房(一手房)时
序号 | 资料名称 | 具体内容 | 原件 | 复印件份数 | 备注 |
1 | 身份证件 |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身份证 | 1 | 2 | 身份证件须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丢失,可提供临时身份证 |
2 | 户籍信息 | 家庭户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首页、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 | 1 | 2 | |
集体户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 1 | 2 | |||
3 | 婚姻证明 | 已婚的借款申请人,提供结婚证 | 1 | 2 | |
未婚的借款申请人,提供本人出具的婚姻声明 | 2 | ||||
离异的借款申请人,提供本人出具的婚姻声明、离婚证、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 1 | 2 | |||
配偶死亡的借款申请人,提供本人出具的婚姻声明、结婚证和死亡证明 | 1 | 2 | |||
4 | 购房资料 | 购房合同(正本)、交款收据 | 1 | 2 | 购房合同在一年以内 |
5 | 居住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 1 | 2 | 非山东省户口提供 |
6 | 银行卡 | 借款申请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借记卡或存折 | 1 | ||
7 | 收入证明 |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收入证明 | 2 | “下载中心”下载 | |
8 | 担保函 | 开发商和担保公司担保的,出具担保函 | 2 | ||
9 | 信用报告 |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信用报告 | 1 |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查询,由银行出具 | |
10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信息 | 1 | 本人持查询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由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地、工作地、户籍地、缴存地)出具 | |
11 | 其他资料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最近六个月公积金缴存流水、未结清商贷借款合同 | 1 | 1 |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注意: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时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具体内容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备注 | |
1 | 身份证件 |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售房人(含配偶)、担保人的身份证 | 1 | 2 | 身份证件须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丢失,可提供临时身份证 | |
2 | 户籍信息 | 家庭户提供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售房人(含配偶)的户口簿首页、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 | 1 | 2 | ||
集体户提供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售房人(含配偶)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 1 | 2 | ||||
3 | 婚姻证明 | 已婚的借款申请人、售房人,提供结婚证 | 1 | 2 | ||
未婚的借款申请人、售房人,提供本人出具的婚姻声明 | 2 | |||||
离异的借款申请人、售房人,提供本人出具的婚姻声明、离婚证、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 1 | 2 | ||||
配偶死亡的借款申请人、售房人,提供本人出具的婚姻声明、结婚证和死亡证明 | 1 | 2 | ||||
4 | 购房资料 | 产权证(售房人)、二手房交易合同、首付款证明、契税完税证、发票 | 1 | 2 | 不动产证(借款人)请在贷款审批后放款前提供 | |
5 | 居住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 1 | 2 | 非山东省户口提供 | |
6 | 银行卡 | 借款申请人、售房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借记卡或存折 | 1 | 2 | ||
7 | 收入证明 |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收入证明 | 2 | “下载中心”下载 | ||
8 | 担保函 | 担保公司担保的,出具担保函 | 2 | |||
9 | 信用报告 |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信用报告 | 1 | |||
10 | 房屋权属 登记信息 |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信息 | 1 | 本人持查询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由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地、工作地、户籍地、缴存地)出具 | ||
11 | 其他资料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最近六个月公积金缴存流水、未结清商贷借款合同 | 1 | 1 |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注意:1、交易之前先咨询确定贷款资格,然后再办理房产交易手续。2、买二手房不需评估,价格认定为交易价格、评估价格、计税价格中最低者。3、请在过户后,办理购房提取手续,购房提取公积金范围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提取额≤总房价-公积金贷款额。4、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