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审批内容 |
对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
法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第350号令公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每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符合条件即可 |
审批条件 |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12个月以上;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的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房产证、契税发票等;
(四)已交足不低于全部房价20%的首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预付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的20%);
四、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文件及身份证、职业收入等有关证明;
五、夫妻共同还款协议书,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单及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表格 |
持相关购房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审批书》。 |
申请受理机关 |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决定机关 |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审批程序 |
一、借款申请人持购房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审批书》;
二、借款申请人提报资料;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担保人、购房情况等进行调查、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