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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审批内容

住房公积金提取

法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第350号令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审批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市本级规定的条件: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申请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专用收据;单位集资购、建住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由单位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和预交房款收据,由单位集中办理审批手续;通过房产交易购买私人房屋,须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发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县级及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离退休职工,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五、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
六、支付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持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提供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失业时间按《失业证》确定时间计算。
八、凭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凭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医药费(包括住院费、治疗费等)支出清单。

申请表格

《东营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可到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所在单位申领。

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决定机关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批程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

证件及有效期限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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