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项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核定 |
审批内容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
法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第350号令公布)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
审批条件 |
一、基数: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
申请材料 |
一、基数:《工资表》。
二、比例:单位书面申请。 |
申请表格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审批表》,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也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决定机关 |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审批程序 |
一、基数: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各一式三份,附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职工工资表一份,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后进行审批,缴存单位持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到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二、比例:单位拟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审批表》,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提交承办银行进行变更。 |
审批时限 |
部门承诺: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